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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資格
1.司法部公布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有關信息,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
2.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和轉讓。
3.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建立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誠信檔案,實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部共同管理,并及時記載、更新相關信息。
檔案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考試報名信息、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關信息材料;
(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種類和回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情況;
(三)調轉檔案情況;
(四)辦理法律職業資格證明書情況;
(五)參加職前培訓情況;
(六)其他應當載入檔案的情況。
4.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需要調轉檔案的,由本人通過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系統向調入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5.違反《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規定,通過賄賂或者使用虛假身份證件、學歷和學位證件以及其他證明文件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由司法部依法予以撤銷,并辦理注銷手續。
6.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法律職業資格證明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